首页 > 爱护地球环境

出版管理规定 出版法律法规有哪些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发展社会主义出版产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总发行,是指出版物总发行单位统一包销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批发,是指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零售,是指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出租,是指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展销,是指在固定场所或者以固定方式于一定时间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第三条*实行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和经批准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个人可以依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非依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新闻出版总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须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批准,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否则不得作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审批依据。第二章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第六条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发行人员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四)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五)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六)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第七条申请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二)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发行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第八条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发行人员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五)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第九条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二)企业章程;

(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发行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对图书发行有哪些主要的管理规定

*对于图书发行有许多规定,这里着重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知的角度,概要介绍其中的一些主要内容。一、关于图书发行的共同性规定这里说的“共同性规定”,是指适用于图书的总发行、批发和零售等图书发行各个环节的*规定。*对图书的总发行、批发、零售等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图书发行业务。依法设立的图书发行单位和经批准从事图书发行业务的个人,可以依法从事图书发行活动,非依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发行图书。任何发行单位不得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图书: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非法进口的;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通过买卖书号出版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发行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企业可以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从事图书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将图书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查验。二、关于书总发行的规定出版单位拥有本版图书的总发行权,但不得总发行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审批取得图书总发行权后,可从事总发行业务。“具备一定条件”,是指须在主营业务、发行员职业资格等级、设备、场所、注册资本、计算机管理条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符合*规定的要求。报请审批的程序是:申请者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一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后向获得批准者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一申请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由出版单位发行部门改制形成的发行企业,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可以从事本版图书的总发行业务。出版单位委托其他总发行单位总发行图书,应使用统一的《出版物发行委托书》,并在图书版权页上标明总发行单位的名称。出版单位不得向没有图书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变相转让总发行权。三、关于图书分销的规定所谓“分销”,是指图书的批发和零售。*对于图书分销的规定,既有共同适用于批发和零售的,也有分别适用于批发或零售的。(一)对图书分销的共同性规定图书分销企业应从合法的图书出版、发行单位进货,不得擅自更改图书的版权页;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买卖书号的活动。图书分销企业不得超出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不得涂改、复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卖、出借、出租、转让。不得搭配销售或强行推销图书;不得张贴和散发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载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发行进口图书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图书进口经营单位进货。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境内单独投资设立图书分销企业,或者与*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图书分销企业,必须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应具备条件,并经过审批。报请审批的程序是:申请者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一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一新闻出版总署将审批结果通过省级新闻出版局书面通知申请者一申请者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外经贸行政部门审批一*外经贸行政部门审批后给获得批准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一申请者持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级新闻出版局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一申请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二)对图书批发的规定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审批取得图书批发权后,可从事批发业务。“具备一定条件”,是指须在发行员职业资格等级、设备、场所、注册资本和计算机管理条件等方面符合*规定的要求。报请审批的程序是:申请者向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一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后给获得批准者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一申请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出版单位设立批发其他出版单位所出图书的发行企业,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图书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须报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无图书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图书或者代理图书批发业务。(三)对图书一般零售的规定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个人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审批取得图书零售资格后,方可从事零售业务。“具备一定条件”,是指须在发行员职业资格等级、场所等方面符合*规定的要求。报请审批的程序是:申请者向当地县级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后给获得批准者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一申请者持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出版单位设立零售其他出版单位所出图书的发行企业,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四)对图书连锁经营的规定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审批后,可从事图书连锁经营业务。“具备一定条件”,是指须在发行员职业资格等级、设备、场所、注册资金、直营连锁门店数量、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以及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符合*规定的要求。区域性连锁经营企业报请审批的程序是:申请者向连锁企业总部所在地的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一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后给获得批准者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一申请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全国性连锁经营企业报请审批的程序是:申请者向连锁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一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一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后给获得批准者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一申请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直营连锁门店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可以凭总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到所在地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非直营连锁门店应按对一般零售店的审批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四、关于图书发行员职业资格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8年批准将图书发行员工种列为新闻出版行业的特有工种。同年,新闻出版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图书发行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资格鉴定,实行就业准人控制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图书发行员职业资格分初、中、高三个等级,分别鉴定。鉴定方式全国统一:对理论知识采取闭卷笔试考试方式,对*作技能进行实际才能考核;两项考核均及格为本等级鉴定合格。经考核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即获得图书发行员从业资格,可以从事图书发行工作。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即获得图书发行员执业资格,可以依法*开业。从2000年起,图书发行员必须持证上岗。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在推荐、办理图书发行人员就业或上岗的有关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验证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用人单位擅自招收录用未取得资格证书人员,或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之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资格证书的,劳动监察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对其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违反*关于图书发行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参与“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以及严重违反图书发行职业道德的人员,不得授予图书发行员资格证书,并永远不允许从事图书发行工作。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图书出版,加强对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促进图书出版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境内从事图书出版,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图书,是指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画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以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内容载体形式。

法律依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本文链接:http://www.ybsfba.com/html/87966757.html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